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订,已经得到逐步完善,对构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2008年和2016年两次较大幅度修订,《名录》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已基本确定。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增强,以往8-10年的修订间隔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2021年修订和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名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修订,幅度较小,更具有时效性。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这次《名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近两次《名录》修订的原则总体没有变化,也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治污、坚持风险防控。本次《名录》修订特别注重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精准及时。通过细化类别等方式,切实保证列入《名录》中危险废物的准确性;同时,及时研究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废物,有效响应社会关注热点。
二是科学有序。制定了关于《名录》修订研究工作机制和动态修订工作规程,保证修订依据科学、修订过程有序。
三是防控风险。根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本次修订没有变化,主要对三部分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
附表部分:本《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相比2021年版《名录》总共增加了3种。其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和管理实践,整合2种废物代码、拆分1种废物代码;新增4种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锡冶炼废物。此外,修改了个别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还新增了6条注释。
附录部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结果和各地环境管理实践,删除了2条豁免规定,新增了1条豁免规定,修改部分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表述。
问:正文第六条第二款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21年版《名录》规定,不在《名录》中,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且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随着近几年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全面推开,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存在与《名录》中已有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
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上述废物首先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的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才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这种鉴别归类方式更加科学,也便于危险废物后续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
问:《名录》附表新增加了6条注释,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为了能依据《名录》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本次《名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6条注释。
例如,新增的第1条注释规定“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进一步强调了《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鉴别程序的衔接,明确《名录》所列物质均应首先属于固体废物。也就是说,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那就不能依据《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这一点非常重要。
此外,还新增了5条注释,对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涂料、染料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废物范围作出限定。如,废弃的维生素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不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问:《名录》附录中对“豁免条件”的说明新增加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方面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单位对豁免管理理解不准确的问题。
首先要强调的是,《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实行的豁免,是仅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特定条件下对其特定内容进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名录》正文第三条对豁免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对于含油金属屑,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在满足通过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条件下,利用过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则不属于豁免范畴。
这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及其相关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需要遵守其他任何管理规定,而是要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问:本次修订新增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豁免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方面的修订也是为了解决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一些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因地处偏远,医疗废物种类相对单一、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做到按时集中收集处理困难很大。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此类医疗废物作出豁免管理,明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适合本地实际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比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自行处理处置,或者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收集转运方式等,助力解决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现实难题。
问: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名录》的学习,同时要加强《名录》修订的解读、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准确把握修订内容,及时解决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有关问题。
《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还需要做好《名录》有关修订内容与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应根据修订情况调整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有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及时更新;针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核实相关豁免条件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管理。
(2)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4)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转移申请和转移联单作出变更。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编辑 | 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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