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林长制办公室、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 森林警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组织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晰、协同高效、防打结合、治理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质效,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贡献力量。
意见明确,按照“全域覆盖、服务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的原则,依托林长制组织责任体系,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各级森林警长协助同级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涉林草湿资源违法犯罪打击和生态保护工作。意见还明确了林长制办公室(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森林警长的主要职责。
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防联控、联合办案、联合督办等5项工作机制,提高部门协作质效。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林长 森林警长”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涉林违法犯罪发生形势,会商重难点问题解决办法,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加强涉林草湿资源监管执法有关信息共享,建立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交流渠道,定期对违法线索进行集中交换。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同机制,推进林长制与城乡社区警务工作联动融合,加强日常巡护、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宣传教育,针对重要区域、重大项目、重点时期等联合开展风险排查。探索规范联合办案模式,强化行政刑事双向衔接。对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重要工作任务以及重点涉林案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检查督导、挂牌督办。
意见要求,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林长 森林警长”逐级建立、稳步运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林长 森林警长”工作质效;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编辑:李圣薇
初审:李燕
审核:苑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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